联系我们 |
苏州邻邦财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经理
手机号:18625267387 13270998725
座机:0512-88862152
QQ:815325462
微信号:szlbcw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68号(原中新路8号)贵都大厦二楼A5室,(地铁-中央公园站-3号门 西面)(免费停车场) |
|
|
|
|
内资公司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
双击自动滚屏 |
发布者:szlbcw 发布时间:2015/8/16 阅读:2763次 |
服务项目:苏州公司注册、苏州注册公司、 苏州代办注册公司、苏州公司注册查询、苏州代注册公司、苏州相城区注册公司 网址:http://www.linbangcw.com/ |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说明: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说明: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公章)。 4)、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说明: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说明: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
【返回上级新闻】【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