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说明: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变更住所写法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5)、6两项材料。 说明: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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